关于印发杭州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档案局(馆),市城建档案馆,市直属各单位档案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平衡发展,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实施意见(浙人教[2004]250号和杭人教[2005]20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细则》,现印发于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参考表
杭州市档案局
二○○五年九月八日
杭州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登记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制度,促进广大档案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管理办法》(浙人教[2004]25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考核制度。
第三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实行一人一证制。《登记证书》由档案人员本人持有,登记卡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四条 《登记证书》是记载档案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凡接受继续教育的均须在《登记证书》上予以登记。
第五条 《登记证书》登记的主要内容:档案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起止时间、学时数(授予学分)、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成果等。
(一)继续教育包括基础理论、专业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公共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内容。具体按实际所学内容填写。
(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函授、电化教育、远程教育和国(境)外进修及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
(三)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每6学时折算为1天。通过有学习计划和结业考试的自学进行继续教育的,考试合格后按学习计划规定的学时数计算。
(四)考试(考核)按分数、等级或合格与否如实登记。发结业证书的登记“结业”。
第六条 继续教育成果按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论文发表的等次(刊物等级)、个人排名及起止时间等情况登记。
第七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与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按学制内的总学时凭《毕业证书》及课程成绩表登记。
第八条 《登记证书》的登记内容由市人事局和市档案局如实填写,并联合盖章;凭考核成绩及有关文件,由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九条 成果类的继续教育登记由所在单位根据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出版著作及论文发表的刊物等直接在《登记证书》上登记(盖章),并在登记卡上记载。
第十条 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依据为登记证书记载的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一条 有以下方面可作为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是否完成脱产学习12天任务并考试(考核)合格;
(二)是否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
(三)是否完成人事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继续教育项目自学计划,并考试合格;
(四)是否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专业知识、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公共知识(包括基本技能)的学习内容,并通过考试考核;
(五)有何继续教育成果;
(六)参加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登记证书》实行定期核验。验证工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每3年一次(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的当年必须验评),以确认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登记证书》定期核验通过的,由验证部门加盖验讫章。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登记证书》由浙江省人事局统一印制,由市档案局盖章,市人事局加盖钢印,方可有效。
第十六条 《登记证书》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人手一册。如遗失或填满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档案局补发或换发;遇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在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变动情况”一栏中填写变动情况;遇工作单位变动的,原证书在新单位可续用。
第十七条 《登记证书》应当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不得涂改伪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